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2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绍28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 |
| 吕远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规范老旧小区民生工程改造的建议》(绍28号)收悉。经研究并商省文物局,现答复如下: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是城市发展的需要,也是改善民生的需要。2019年国家层面启动新一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来,我省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试点省。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全国率先印发指导意见和试点省工作方案;2020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2号),省级层面配套出台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和防疫管控等指导意见,得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肯定。改造过程中部分地区也存在改造群众意见征求不充分、改造施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下一步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有很好的指导借鉴意义。下一步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注重规划先行,改造保护并举 在城市更新全域统筹再规划的基础上,抓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十四五”规划审核和落实。明确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改造不少于3000个老旧小区。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每年改造不少于600个老旧小区。细化工作内容,确定融资方式、改造模式、管理方法、建设时序和工作标准,合理划分改造区域,优化资源配置,统一规划设计,统筹实施改造,兼顾完善功能和传承历史,落实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要求,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在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环境品质的同时,展现城市特色,延续历史文脉。针对居民多样化的需求,修改完善《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将原先规范的23类、43个基础项和39个提升项改造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二)培养主体意识,强化群众参与 老旧小区改造并非政府“独唱”,缺少群众的参与,就难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我们坚持政府引导、居民主体的原则,从三个方向着手:一是落实街道主体责任。充分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做好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民意征求和统筹协调等工作。二是扎实做好群众工作。坚持“群众的事情商量着办”,采取民主意愿选择、民主方案讨论的形式,汇总居民需求,形成改造清单;开展“点单式”改造,由居民勾选改造内容,合理安排实施项目;邀请居民代表会商,编制并公示设计方案,确保能改则改、愿改尽改。三是推行竞争性申报制度。根据小区建成年代、建筑结构、配套服务设施、群众意愿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判,合理安排改造时序,居民出资达到总投资20%的优先列入改造计划。 (三)加强政策支持,优化过程管理 一是近期制定出台《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对项目申报、群众意见征求、改造内容确定、计划生成、项目监管、后续管理等进行规范。二是修改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考评内容,推动建立科学高效的老旧小区动态评估体系。三是加强改造工程管理。优先推行EPC(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等模式,优化施工进度,守牢质量安全生命线,减少改造工程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四是通过建立省级专家库、举办老旧小区改造大讲堂等途径,加强政策宣贯,提高业务部门、人员对政策的把握。建立老旧小区改造“一小区(片区)一专家”制度,搭建施工方与居民的沟通桥梁,在共商共谋中有效提升项目的改造品质。 衷心感谢您的宝贵建议,期待您继续对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给予关心、支持。 联系人:城建处,叶啸 电话:0571-81050818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8日 |